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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体检复查(增查、补查)

1.申请人在体检时如对体检结论有异议,提出复查要求的,须经原体检医院和主检医师同意,可予以复查,体检结论以复查后的结论为准。

2.医院认为对个别有必要增加体检项目的,可要求对申请人作进一步检查,以完善体检结论。

3.各教师资格认定机构如发现漏缺项目或结论不确切、不清楚的,可要求通知申请人和指定医院及时补查。

六、体检结论的效力

当期的体检结论只适用于当期教师资格认定工作。

注15:申请人在以上任何环节有弄虚作假、骗取教师资格行为的,一经查实,自发现之日起5年内不得申请认定教师资格。

原标题:上海市国考人员教师资格认定条件及2017年春季申请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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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春季上海市国考人员教师资格申请流程图.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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