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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我国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这是我国的基本民族政策

(1)民族区域自治的地位:是我国的一项基本民族政策,也是我国的一项重要的政治制度。

(2)含义:民族区域自治是指在国家统一领导下,各少数民族聚居地方实现区域自治,设立自治机关,行使自治权,使少数民族人民当家作主,自己管理本自治地方的内部事务。

(3)构成:民族区域自治机关是指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和人民政府。

(4)主要内容:第一、我国的民族区域自治是以国家的统一为前提的,是国家统一领导下的自治,各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政府都是国务院统一领导下的国家 地方行政机关,民族自治地方都是中央统一领导下的地方行政区域。同时,在中央统一领导下,保障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权,充分发挥民族自治地方的主动性和积极 性,实现少数民族管理本民族的内部事务。第二、我国民族自治地方分为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包括自治旗)三级。

(5)实行的原因:我国实行民族区域自治是由我国的历史特点和现实情况决定的,有着坚实的政治和社会基础。第一、中国自秦汉以来,就是统一的多民族 国家。统一是各族人民的共同愿望和要求,是中国社会发展的总趋势。第二、我国民族状况的特点,尤其是少数民族“大杂居,小聚居”的分布特点,适宜以各少数 民族聚居地区为基础建立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第三、我国人民在长期斗争中形成了“汉族离不开少数民族,少数民族离不开汉族,少数民族之间也相互离不开”的政 治认同,从而为实行民族区域自治奠定了坚实的政治基础。

(6)实行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优越性:实行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有助于把国家的集中统一和少数民族自治结合起来,既维护了国家的主权和统一,又保障了 少数民族管理本民族地区事务的自治权利;有助于把国家方针政策和少数民族地区具体特点结合起来,做到因民族制宜、因地区制宜,从而有利于民族自治地方经济 和社会各项事业的发展;有助于把国家富强和民族繁荣结合起来;有助于把各族人民热爱祖国的感情和热爱本民族的感情结合起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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