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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人民代表的法律地位、权利和义务

(1)人民代表的法律地位

①人大代表的性质:是我国国家权力机关的组成人员,是国家权力的直接行使者。

②人大代表的产生:人大代表由人民选举产生。县级以上的由下级人大代表选举产生(间接选举);县级及其以下的人大代表由选民直接选举产生。任期分别是:五年、三年。

③人大代表与人民的关系:人大代表来自人民,对人民负责,并接受人民监督。

(2)人民代表的权利主要包括:发言、表决免责权;提案权;质询权等。

(3)人民代表的义务主要包括:模范地遵守宪法和法律;保守国家机密;密切联系群众,经常听取和反映人民的意见和要求;接受选民或原选举单位的监督等。

说明:少数民族代表不是代表少数民族;宗教界人士代表不是代表宗教界。他们都是代表人民。

说明:人大与党的关系

第一、在法律上,人民代表大会是最高的,党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全国人大有权监督宪法和法律的实施,对政党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应予以追究。

第二、在国家政治体制中,人大是在党的领导之下的,接受党的领导。体现在:

(1)党要实施对人大和国家的领导。

(2)党的领导也要遵守宪法和法律。

4、我国的国家结构形式

(1)国家结构形式是指国家的整体与部分、中央与地方之间相互关系的构成模式。

(2)根据国家权力集中程度的不同,当代国家的结构形式可分为单一制和复合制两大类型。

(3)截至2002年,我国由23个省(包括台湾省)、4个中央直辖市、5个自治区和2个特别行政区组成。这表明:我国是有若干行政区域组成的统一的主权国家,实行单一制的国家结构形式。

区分我国的中央政权机关和中央政府的不同:我国的中央政权机关是指我国的中央国家机关,包括: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国家主席、国务院、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和中央军委;我国的中央政府是指:国务院(国家最高的行政机关)

5、“一国两制”的含义、内容和意义

(1)“一个国家,两种制度”,是我国实现祖国和平统一的基本方针。它是指在一个中国的前提下国家主体坚持社会主义制度,香港、澳门、台湾保留原有的资本主义制度。

(2)“一国两制”的主要内容包括:

① “一国两制”的基础是“一国”,即中华人民共和国,在国际上代表中国的只能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及其中央人民政府。

②两种制度并存,国家的主体是社会主义制度。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内,大陆实行社会主义制度,香港、澳门、台湾保留原有的资本主义制度。两种制度将长期并存,互惠互利。

③“一国两制”下设立的特别行政区享有高度的自治权。除外交和国防事务属中央人民政府管理外,享有行政管理权、立法权、独立的司法权和终审权(台湾将享有更多的自治权)。此外,在国务院授权之下还可以在经济、文化等方面处理某些涉外事务。

(3)实行“一国两制”,有利于实现祖国的统一;有利于促进我国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有利于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的稳定、繁荣和发展。
补充:特别行政区与民族自治区的不同点与相同点
\特别行政区与民族自治区的不同点与相同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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