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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基本制度】

1、税收的基本含义:是国家为实现其职能,凭借其政治权利,依法参与单位和个人的财富分配,强制、无偿地取得财政收入的一种形式。

税收征收的目的是为了国家实现其职能或满足社会公共需要,征收的主体是国家,客体是单位和个人,征收的依据是法律,凭借的是政治权力,从私人部门单向地、无偿地转移给国家的过程。

2、税收的基本特征:

①强制性:意义在于确保国家财政收入的取得,为国家履行其职能提供所需要的物质基础。

②无偿性

③固定性:税收的确定性和征收标准具有相对的稳定性。

3、税制要素:

①纳税人: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

②课税对象:是区别税种的主要标志,体现着不同税种课税的基本界线,凡是列入课税对象的,就属于该税的课征范围。分为流转税、所得税类、财产税类和其他税类。

③税率:是税收政策的中心环节。

④纳税环节

⑤纳税期限:税收强制性、固定性在时间上的体现。

⑥加成和减免:附加是地方财政收入来源之一。

⑦出口退税

⑧违章处理

附加、加成和减免税措施,体现了税收法律制度的严肃性与政策上必要的灵活性有机结合的治税思想。

4、税率的分类:

① 按税率的表现形式:

绝对量表示的税率(或定额税率和固定税率):按照这种税率来征的税成为从量计征或从量税。如每吨啤酒征收多少元的消费税。

百分比表示的税率:以价值作为计税基数,按照课税对象的百分比来确定的税率,是税率最通常的方式。按照税率与课税对象的变动关系,分为比例税率(我 国最广泛运用的,但有悖于量能纳税原则)、累进税率(适用于所得和财产的课税,是最负公平的税率制度)和累退税率(多用于分析税收负担与纳税人收入之间的 关系,实践中不存在)。

②边际税率和平均税率(平均负担率):用于分析税率是否合理、税制结构是否科学。

③名义税率和实际税率:可作为分析税收负担状况的工具。

5、税收的分类:

①按课税对象分类:流转税类、所得税类、财产税类。

②按计税依据分类:从价税(增值税、营业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房产税)和从量税(资源税、车船税、土地使用税)

③按税收管理权限分类:分为中央税、地方税、中央地方共享税。

④按税负能否转嫁分类:直接税、间接税。

⑤按征收机关分类:工商税收和关税

6、流转税的特点:

①课税普遍

②以商品和劳务的流转额或交易额为计税依据

② 除少数税种或税目实行定额税率外,流转税普遍实行比例税率,计算简单,便于征收管理。

▲我国对商品和非商品征收的流转税包括增值税(避免重复征税)、消费税和营业税等。

7、所得税的主要特点:

①税负相对比较公平

②所得税类以纳税人的应税所得额为计税依据,属于单环节征收,不存在重复征税问题;应税所得额不构成商品价格的追加,也不易转嫁,不会影响商品的相对价格;

③税源可靠,收入具有弹性。

8、我国财产税类税种:房产税、车船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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