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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三 内蒙古自治区教育统一考试考生诚信承诺书 我已认真阅读并知晓了本次考试的有关规定,郑重承诺: 一、同意报名组织机构或报名点读取本人二代居民身份证信息、采集指静脉等生物特征信息;保证报名时所填写的报考信息以及现场照相确认时所提交的各项证件材料真实、准确且符合有关规定。报名后到考试前不变更二代居民身份证姓名、民族、公民身份号码、照片信息,保证报名、考试、领取成绩单或合格证时上述身份信息相同。否则,由此影响到报名、考试、领取成绩单或合格证本人愿意承担责任,并接受处理。 二、同意在配置有无线电信号屏蔽仪和安装视频监控的标准化考场参加考试。同意监考员使用金属探测仪进行贴身检查。 三、考试期间,遵守《考生考试规则》,自觉服从管理。如有违规行为,同意按照《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等规定接受处理。 四、本人知晓违规事实及拟处理结果告知方式:考点在考试过程中记录的违规事实,在当场考试结束后通过内蒙古招生考试信息网公告。如有异议,按规定时间(在公告之后三日内)向当地教育招生考试机构提出复核申请。 如对在评卷中、回放监控录像以及经举报发现的违规行为及拟处理决定(在考试成绩公布前一日,通过内蒙古招生考试信息网公告)有异议,在规定时间(在公告之后七日内),向自治区教育招生考试中心提出书面复核申请。 特此承诺 承诺人(签名): 年 月 日 附:1、《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 2、《考生考试规则》 附件1 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摘录) 第五条 考生不遵守考场纪律,不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的安排与要求,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考试违纪: (一)携带规定以外的物品进入考场或者未放在指定位置的; (二)未在规定的座位参加考试的; (三)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答题或者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题的; (四)在考试过程中旁窥、交头接耳、互打暗号或者手势的; (五)在考场或者教育考试机构禁止的范围内,喧哗、吸烟或者实施其他影响考场秩序的行为的; (六)未经考试工作人员同意在考试过程中擅自离开考场的; (七)将试卷、答卷(含答题卡、答题纸等,下同)、草稿纸等考试用纸带出考场的; (八)用规定以外的笔或者纸答题或者在试卷规定以外的地方书写姓名、考号或者以其他方式在答卷上标记信息的; (九)其他违反考场规则但尚未构成作弊的行为。 第六条 考生违背考试公平、公正原则,在考试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考试作弊: (一)携带与考试内容相关的材料或者存储有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电子设备参加考试的; (二)抄袭或者协助他人抄袭试题答案或者与考试内容相关的资料的; (三)抢夺、窃取他人试卷、答卷或者胁迫他人为自己抄袭提供方便的; (四)携带具有发送或者接收信息功能的设备的; (五)由他人冒名代替参加考试的; (六)故意销毁试卷、答卷或者考试材料的; (七)在答卷上填写与本人身份不符的姓名、考号等信息的; (八)传、接物品或者交换试卷、答卷、草稿纸的; (九)其他以不正当手段获得或者试图获得试题答案、考试成绩的行为。 第七条 教育考试机构、考试工作人员在考试过程中或者在考试结束后发现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相关的考生实施了考试作弊行为: (一)通过伪造证件、证明、档案及其他材料获得考试资格、加分资格和考试成绩的; (二)评卷过程中被认定为答案雷同的; (三)考场纪律混乱、考试秩序失控,出现大面积考试作弊现象的; (四)考试工作人员协助实施作弊行为,事后查实的; (五)其他应认定为作弊的行为。 第八条 考生及其他人员应当自觉维护考试秩序,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的管理,不得有下列扰乱考试秩序的行为: (一)故意扰乱考点、考场、评卷场所等考试工作场所秩序; (二)拒绝、妨碍考试工作人员履行管理职责; (三)威胁、侮辱、诽谤、诬陷或者以其他方式侵害考试工作人员、其他考生合法权益的行为; (四)故意损坏考场设施设备; (五)其他扰乱考试管理秩序的行为。 第九条 考生有第五条所列考试违纪行为之一的,取消该科目的考试成绩。 考生有第六条、第七条所列考试作弊行为之一的,其所报名参加考试的各阶段、各科成绩无效。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视情节轻重,同时给予暂停参加该项考试1至3年的处理;情节特别严重的,可以同时给予暂停参加各种国家教育考试1至3年的处理: (一)组织团伙作弊的; (二)向考场外发送、传递试题信息的; (三)使用相关设备接收信息实施作弊的; (四)伪造、变造身份证、准考证及其他证明材料,由他人代替或者代替考生参加考试的。 第十条 考生有第八条所列行为之一的,应当终止其继续参加本科目考试,其当次报名参加考试的各科成绩无效;考生及其他人员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由公安机关进行处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附件2 考生考试规则 一、考生只可携带中性笔、直尺、橡皮、2B铅笔、削笔刀参加考试。 二、严禁携带手机、手表、涂改液、修正带、矿泉水、金属首饰、书籍资料、电子设备以及其它禁止带入考场的物品参加考试。 三、考生必须在开考前30分钟到达考点,凭二代居民身份证、准考证排队接受指静脉验证入场,未进行指静脉验证入场的考生,须到考务办接受指静脉验证,所误考试时间不补。 考生须将除文具之外的非考试物品放在“非考试物品暂放处”,主动接受监考员进行身份认证和使用金属探测仪进行贴身检查。 四、考生对号入座后,将准考证和二代居民身份证始终放在桌面左上角,以便核验。《准考证》正、反两面均不得涂改或书写。考生中途不得离场。 五、考生拿到试卷和答题卡(纸)后,须认真核对科目是否正确,有无漏印、错印、字迹不清、缺页、缺损等,无误后,在试卷分发对照表上签字。发现问题立即举手报告,申请更换。凡开考后要求更换的,耽误的时间不予补偿。涉及试题内容的疑问,不准向监考员询问。 六、考生在试卷和答题卡指定位置和规定时间填写报考单位、姓名、考生编号,并在答题卡指定位置粘贴考生信息条形码。未认真核对、粘贴条形码不准确、填涂信息有误、未在试卷分发对照表上签字,影响评卷的,责任考生自负。 七、考生不得折叠、撕破答题卡;不得在答题卡(纸)上穿孔、任意涂画或做标记。 八、考生要认真阅读试卷(卡)上的注意事项,按要求作答。选择题一律用2B铅笔填涂答案;非选择题一律用0.5毫米黑色字迹中性笔作答,不在指定区域作答的内容一律无效。 考生如修改答案,应先用笔将作废内容划掉,然后在其上方或下方写出新的答案;或使用橡皮、小刀擦刮作废内容后,再书写新的内容。 九、开考信号发出后,考生方可答题。必须使用现行规范的语言文字作答。同一科目只能用一种文字作答。 十、开考15分钟后,迟到考生不准进入考点。 十一、考生不准在考场内吸烟、喧哗、交头接耳、左顾右盼、打手势、做暗号,不准夹带、抄袭或有意让他人抄袭等;不准传递文具、物品、传抄答案或交换试卷(卡)等,不准将试卷(卡)或草稿纸等考试材料带出考场。执法人员不准穿制服参加考试。 十二、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考生要立即停笔,整理好答题卡、试卷、草稿纸,双手放在桌下。待监考员将答题卡、试卷等收齐,发出退场指令后,考生方可取回自己的暂放物品,依次退场。 十三、考生交卷出场后,不得进场续考,也不得在规定的场所逗留和交谈。 十四、考生如有违规行为,按《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及有关规定进行处理。违规事实将记入考生诚信档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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